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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潜规则”知多少?

浏览次数:520 分类:上市攻略

说起上市IPO,大部分人都会联想起坊间传闻的各种“跑会潜规则”,相关保荐机构和计划上市的公司,明里暗里派出“驻京公关”四处活动。2004年证监会副处级官员王小石获刑,正因为他的牵线搭桥,使凤竹纺织“顺利”过会。姑且不论那时的凤竹纺织是否真正具备上市的条件,仅从其主动花钱疏通上市进程的行为看,不免让人猜想,这是个案还是普遍流行的“潜规则”?

IPO潜规则

IPO潜规则一:“抹掉”逃税劣迹

不少民营企业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通常会隐藏利润,报给税务局的“毛利润”远远小于实际毛利润。但为了上市,就必须满足一定的盈利条件,等到准备上市的时候再通过调账体现利润和补税。以前证监会也认可企业调账后的经营业绩。但是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IPO潜规则二:上市大跃进

原本上市是一项长期的资本战略,很多企业却希望在上市前惊险一跃,迅速吹大业绩。

2008年初,一家企业启动了上市计划,为了达到上市业绩条件,募集更多资金,这家企业不顾企业实力疯狂拿订单,没想到由于金融危机,新股发行审核自2008年10月后一直暂停,直到2009年7月之后才重启,而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上会”。

IPO潜规则三:套取高额承销费

承销费是按融资额的一定比率收取的,融资额越多,承销费就越高,因此,有的券商为了套取高额的承销费用,游说企业家,市盈率越高越好,定价越高越好,融资越多越好。

有一家企业,就是在这种短期行为的指导下,IPO时将价格定成了天价。结果,企业上市后,又被游资爆炒了一把,随后是接连大跌,上市当天入市的投资者悉数被套牢。这家企业如果想今后再融资,投资者还敢再买吗?

公司上市“潜规则”知多少?

IPO潜规则四:难防“李鬼”律师

2003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取消律师证券从业资格许可,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已没有从业资格的要求。但实际上,由于证券业务的专业性强,很多律师都承担不了这一业务。但有一些“李鬼”律师,垂涎企业上市律师业务这块肥肉,不懂装懂,欺骗客户。

此外,也有不少律师,利用人脉关系拿到企业上市的单子后,“分包”甚至“转包”给别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实际做业务的人不署名不承担责任,业务质量难以保障。

IPO潜规则五:上市动机不正

不为股东负责,将上市公司当做提款机—上市之前,许多企业已经暗含“鬼胎”。

曾经的明星企业春都A历史何等辉煌:自1986年生产出我国第一根西式火腿肠开始,春都就一直跳跃发展,春都火腿肠红遍中国,市场占有率曾高达70%以上,资产达29个亿。春都集团作为春都A上市的独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高达62.5%。春都A上市仅3个月,春都集团就提走募股资金1.8亿元左右,以后又陆续占用数笔资金,累计高达3.3亿元,相当于全部募集资金的80%。春都集团掏空春都A,用于其兼并的十几家亏损企业,以及新增的医药、饮料、木材、制革、酒店、房地产等多个经营项目。据说,春都集团占用春都A的募集资金,简单到只需要董事长一句话。如今,春都A这家上市公司已经从证券市场上消失了。

IPO潜规则六:“投资者关系”虚设

不少企业不知道投资者关系为何物,例如正中药业,企业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高位集中抛售股票套现,导致股价连连走弱。频频套现引起其他股东不满,他们联手夺走了正中药业的控股权。2003年7月25日,正中药业上市三周年之际,被正式停牌,不久被取消上市地位。投资者关系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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