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IPO重组资金解决之道之并购贷款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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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并购贷款,远不是一个新奇的概念,但如何玩出新奇的手法才是关键。
并购贷款,远不是一个新奇的概念,但如何玩出新奇的手法才是关键。大家都知道,股权控制模式的小红筹架构搭建,关键一步就是境外主体跨境收购境内主体,以实现股权控制及报表合并,简要如图所示:
境内个人股东境外出资的外汇障碍
如在之前文章《香港IPO语境下的小红筹重组资金问题》和《跨境并购系列之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出资的爱恨情仇》中所述,按照目前的政策,境内自然人股东不太可能通过大额境内资金/现金出资设立BVI等一系列离岸公司,进而把跨境并购(即香港公司收购境内主体公司)所需的资金层层导出境外。境内自然人股东仅能汇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前期费用和公司注册费用,金额细微。那么,若境外的离岸公司们自身没有产生大额现金流和/或利润的实质性业务(境外IPO语境下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跨境重组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源之水”的尴尬境地。
内保外贷的严控境遇
离岸公司可以在境外贷款啊?金融机构可猴精得很,晓得离岸公司就是一堆干吧叮当响的“壳”。借,可以,但得用境内的“肉”来担保。这不是典型的“内保外贷”么?
内保外贷正处在外汇监管的风口之上,外管局可是屡屡对银行施以重手,动辄成百上千万地罚。现在银行一看到内保外贷就心惊肉跳,对内保外贷可谓扒皮拆骨,上查三代,下测未来,比如要审核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资金使用等等情况。因此,若在香港IPO重组语境下打内保外贷的主意,还是洗洗睡吧。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变通路径——“内保内贷”
比如,境外主体(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WFOE,由这家WFOE在境内借款,境内自然人股东和/或境内主体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担保,由于不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和外汇的监管,如此取得银行的贷款审查与批准要相对容易得多。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修订)》(银监发〔2015〕5号),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实操中,贷款的额度一般不会超过标的公司4.5- 6倍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如有可能,在并购顺利完成后向贷款银行申请将并购贷款转化或置换为标的公司的运营贷款。
如果银行惜贷不借或者企业贷款额度不足,若能在境内其他方揾到金主,也可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向境内第三方过桥融资,当然,该等方式需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然而,在香港IPO重组或跨境并购中,只要是钱能解决的问题,都应该不是大问题。
借贷关系可能引致的关联交易
借贷关系和关联关系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以上,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则将构成关联关系。
-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我们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习惯于审查诸如是否存在血亲/姻亲关系或25%持股黄金比例等直观显性要素。然而,在一方向非金融机构的另一方借款的情形下,即使任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权比例不足25%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的比例不足25%,那么,只要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则将可能构成关联关系,双方之间的资金融通则将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姑且称之为“关联关系的补强”。在香港IPO的整体语境下,虽关联交易非被禁止,但我们需计算和考量该等“关联关系的补强”所引致的关联交易在公司总体交易量中的合理比例,若比例过大,经营独立性、利益输送等老大难问题则会接踵而来。
我们曾在一家房地产企业的IPO跨境重组中谨慎运用过并购贷款的手法,由于并购贷款有大量不动产作抵押,且企业体量巨大,操作还算顺利。当然,事随时移,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也会不断变化。相信那句话,穷则变,变则通,通则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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